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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訓練單位辦理本規則之教育訓練,得予查核;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抽查。
前項主管機關為查核及監督訓練單位辦理之教育訓練成效,得向其索取教育訓練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