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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2 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應使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依下列規定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
一、應足以調節新鮮空氣、溫度及降低有害物濃度。
二、其換氣標準如下:
┌─────────────────┬──────────┐
│工作場所每一勞工所佔立方公尺數 │每分鐘每一勞工所需之│
│ │新鮮空氣之立方公尺數│
├─────────────────┼──────────┤
│未滿五.七 │○.六以上 │
├─────────────────┼──────────┤
│五.七以上未滿十四.二 │○.四以上 │
├─────────────────┼──────────┤
│十四.二以上未滿二八.三 │○.三以上 │
├─────────────────┼──────────┤
│二八.三以上 │○.一四以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