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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4-1 條
雇主使勞工使用危險物從事作業前,應確認所使用物質之危險性,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
雇主對於化學製程所使用之原、物料及其反應產物,應分析評估其危害及反應特性,並採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