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絞盤或其他裝卸機具,除正在運轉操作者外,不得任令物件懸留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