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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第二條附表一編號四、四十三、二百三十一、四百七十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