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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指於勞動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工作者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三人以上者。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者,指於勞動場所發生工作者罹災在一人以上,且經醫療機構診斷需住院治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