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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0 條
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停止發給年金給付者,於停止發給原因消滅後,請領人得重新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並由保險人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發給;遺屬年金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發給。但有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所定配偶再婚之情形者,不適用之。
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停止發給年金給付者,自政府機關媒體異動資料送保險人之當月起停止發給。
前項所定停止發給原因消滅後,請領人得檢具證明其停止發給原因消滅之文件向保險人申請,並由保險人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發給;遺屬年金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發給。
未依前項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向保險人申請者,自政府機關媒體異動資料送保險人之當月起恢復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