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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依本辦法辦理參加本保險者,其保險費由投保單位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按其申報加保管道,依下列規定繳納:
一、保險人官方網站:向保險人指定之代收機構。
二、便利商店(超商)多媒體事務機:向其辦理加保手續之便利商店(超商)。
三、職業工會:向保險人指定之代收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