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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6 條
職業病鑑定會認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職業病鑑定委員實施調查。
對前項之調查,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