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2 條
依本法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其所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構)以外製作者,以六個月內為限,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一、於國外製作: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但為英文者,除保險人認有需要外,得予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