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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申請人對勞工保險局失業給付之核定有異議時,應於收受核定通知文件之
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檢附有關證
件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