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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所稱非自願離職,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情
事之一而離職者。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
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前條所稱非自願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