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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失業給付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金額薪資百分之一。
不適用失業給付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應扣除失業給付部分之
保險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