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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人申請審議後於審定書送達前,得撤回之。但撤回後,不得就同一爭議之事實再申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