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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保險人為審核職業傷病認有必要時,得依下列方式,進行調查:
一、實地訪查。
二、向醫事服務機構調閱被保險人病歷。
三、洽詢被保險人主治醫師或保險人特約專科醫師提供之醫理意見。
四、洽請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之醫療機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提供職業病評估之專業意見。
五、向機關、團體、法人或個人洽調必要之資料。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