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凡在同一院轄市﹑省轄市或縣轄市開業六個月以上,或在鄉﹑鎮開業之私
立醫療院所,得為特約門診醫療院所之申請。
前項開業期間之起算,依其同一負責醫師開業執照頒發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