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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團體推薦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由原推薦團體依第六條規定,將推薦名單報送本部,由本部遴聘之;非團體推薦之專家學者委員出缺時,由本部另行遴聘之。但委員所遺任期不滿三個月時,得不予補聘。
政府機關代表出缺或異動時,各該機關應改派代表,由本部補聘之。
前二項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