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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標準如下:
一、哺(集)乳室之設置位置,應便於受僱者使用,設有明顯標示,且鄰近洗手台或提供洗手設施。
二、哺(集)乳室應具隱密、安全性及良好之採光、通風。
三、哺(集)乳室應具下列基本設備:
(一)靠背椅。
(二)桌子。
(三)電源插座。
(四)母乳儲存專用冰箱。
(五)有蓋垃圾桶。
四、訂定哺(集)乳室使用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