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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港建設費代收經費福利專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工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各商港所在
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於年度終
了後一個月內彙報本會,並副知工會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經
審查通過後列入下年度之分配對象,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書表格式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