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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逾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期限。
二、申訴書未於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期限內補正。
三、同一性騷擾事件已調查完成或已作成處分。
四、同一性騷擾事件於處分作成前,已撤回申訴,重行再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