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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依第二條規定提起申訴,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有不符前項規定之情形時,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於文到十五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