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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非屬第二條所定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應列管並通知申訴人之雇主,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應併通知行為人之雇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