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應參加保險為保險對象之工作者,辦理參加保險。
非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所定應參加保險為保險對象之工作者,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為其投保商業保險,或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辦理參加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