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主管機關應自受理保險業申請之翌日起六十日內核復。經函復限期補正者,應自受理補正文件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核復。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保險業依第五十條所報文件經查有虛偽情事而退件者,於退件後三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