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受益人,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臺請領年金保險之退休金時,可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之我國駐外機構或該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
前項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應包含中文譯本,送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中文譯本未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但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除保險人認有需要外,得予免附中文譯本。
第一項請領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無法來臺領取退休金時,得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附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需經大陸公證,並經我國認可之相關機構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