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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第 49 條
雇主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五項、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
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之二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
繳手續、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
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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