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並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內容及方式,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