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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四條施行之日起,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審定,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如有不服,不經訴願程序,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