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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十三條第二項所稱共同作業,指基於共同目的於同一期間從事工作者。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持續性性騷擾,指該性騷擾行為於工作時間及非工作時間均發生,且時間具密接性者。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序文所定知悉,不以被害人須向雇主提出性騷擾申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