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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