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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廠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受領前條之撫卹費者,為工人之妻或夫,無妻或夫者,依左列順序,工人
有遺囑時,依遺囑:
第一、子女。
第一、父母。
第三、孫。
第四、同胞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