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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同一雇主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備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勞保局申請之:
一、請求墊償項目、金額及勞工名冊。
二、第八條或前條所定證明文件。
三、墊償收據。
前項之申請應一次共同為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