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生活補貼或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已發給者,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同一事實重複領取。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