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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主管機關遴聘之仲裁委員,每屆任期為三年。
地方主管機關於任期中增聘仲裁委員者,其任期至該屆仲裁委員任期屆滿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