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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廠礦與工人所訂之定期工作契約係指臨時性、短期性工作、季節性工作及
特定性、定期工作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