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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依前三條發給之退職金、退休金或撫卹金應以會務工作人員在職最後薪額
為計算基準。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辦理,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