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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獎懲標準如左:
一、獎勵:
(一) 記大功: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大功一次:
1 執行勞工政令績效特著。
2 規劃或辦理工會業務有特殊成效。
(二) 記功: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功一次:
1 協助推行勞工政令著有績效。
2 辦理工會業務著有成效。
(三) 嘉獎: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嘉獎一次:
1 辦理工會業務工作努力。
2 全年未請事 (病) 假並未遲到早退。
二、懲處:
(一) 記大過: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大過一次:
1 對勞工政令推行不力致引起不良後果。
2 對重大事件處理不當致遭受嚴重損害。
(二) 記過: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過一次:
1 對勞工政令推行不力。
2 辦理工會業務不當。
(三) 申誡: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申誡一次:
1 辦理工會業務工作不力。
2 全年遲到早退超過二十次以上。
三、會務工作人員考核成績,於年終考核時併入計算。功過互相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