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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工會依本法第四十七條改正理事、監事名額或任期者,應於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章程時,一併議決其改正實施之屆次及期日。但工會理事、監事任期於本法施行日前屆滿者,不得改正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