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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邀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