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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會設勞工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除本會爭議審議組主任
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外,由主任委員遴聘專家擔任,並層報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