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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局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特約醫院所之分佈情,於轄區內劃分地區設
分局,分課辦事,辦理勞工保險經常性業務,並得視實際需要於設分局以
外之縣市設辦事處或聯絡處,隸屬於分局。分局置經理一人,副經理一人
至二人,辦事處或聯絡處置主任 (由專員兼任) ;分局、辦事處及聯絡處
人員均在本局總員額內調派。
前項分局之轄區劃分及分局、辦事處、聯絡處之設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
關視實際需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