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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部經理三人,室主任五人 (秘書室一人由主任秘書
兼任) ,副經理六人 (承保部二人,現金給付部二人,醫療給付部二人)
,副主任二人 (秘書室一人,財務室一人) ,科長二十六人,並置專門委
員、研究員、高級分析師、秘書、稽核、一等專員、分析師、管理師、設
計師、助理稽核、二等專員、三等專員、領組、辦事員、設計員、管理員
、助理員、練習員及雇員若干人,並得聘用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其人數
另以預算員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