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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申請檢疫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應處罰鍰案件,其情節輕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輕處罰:
一、攜帶經植物檢疫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公告免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之植物檢疫物:重量六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三分之二;重量超過六公斤,十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二分之一。
二、攜帶前款以外植物檢疫物:重量一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三分之二;重量超過一公斤,三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