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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三條至第五條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發給輸入許可者,始得依核准內容辦理輸入。
輸入許可自核發之日起算一年內有效。
第一項核准內容之使用計畫、輸入後使用期間之隔離管制計畫與國內、國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包裝方法、運輸時使用之包裝及其內容物等文件、資料擬變更時,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變更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核准使用期間規定如下:
一、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五款:最長以五年為限。但供實驗、研究用黃果蠅(Drosophila melanogaster)(以下簡稱黃果蠅),依輸入人申請之使用期間。
二、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最長以三十年為限。
三、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依輸入人申請之使用期間。
輸入人得於核准使用期間屆滿三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其展延期間以五年為限。但供展覽用途者,得於核准使用期間屆滿三日前申請展延,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核准展覽計畫之使用期間。
申請前項展延時,應檢附使用紀錄、展延使用之原因及後續安全隔離管制計畫資料。植物檢疫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