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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農藥販賣業應訂定應變機制,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並採取適當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之損害。
二、研議改進措施,避免類似事故再度發生。
農藥販賣業遇有第一項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時,應自發現事故起七十二小時內填具通報紀錄表(如附表),通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未於時限內通報者,應敘明理由;並自處理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處理方式及結果,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派員檢查並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