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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農藥販賣業應於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為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並定期清查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現況。
農藥販賣業依前項清查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並留存相關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