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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為確保使用農藥安全,主管機關得派員至田間、集貨、理貨、加工、分裝或貯存等場所無償抽取農作物或農產品,並得向生產者或貨主查詢農藥使用種類或方法,以及農產品來源或進出貨交易憑證資料,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向生產者或貨主查詢時,應作成紀錄,並由生產者、貨主、其代表人或指派之人員於紀錄上簽名或蓋章,無故拒絕者,主管機關應於紀錄上詳實記載該事實、執行時間及地點。
第一項所稱貨主,係指各該場所農產品之持有人,包括將不同來源之農產品混合或無法提供農產品來源之各該場所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