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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以無人飛行載具施藥作業應由代噴農藥之業者為之。
前項無人飛行載具及其操作人員應符合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且操作人員須取得空中施作(無人飛行載具)類別之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始得作業。
第一項施藥作業之飛行高度不得超過植冠上方四公尺,施藥後三日內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平台填報施藥紀錄,並上傳飛行軌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