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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動物醫事助理應於獸醫診療機構在獸醫師指導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且不得逾越獸醫師指導內容。違反者,認證機構得終止認證,並註銷已核發之合格證書。
前項協助執行獸醫師之業務項目如附表。
動物醫事助理執行前項業務時,應隨身配帶識別證。
認證機構依本辦法規定終止動物醫事助理之認證,並註銷已核發之合格證書者,應一併註銷其登錄及原領之識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