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
一、未依核定之認證實施計畫或違反本辦法規定,執行動物醫事助理認證業務,情節重大。
二、提供不實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認可資格。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所執行之動物醫事助理認證結果,不生採認之效果。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認可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